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自查报告GPP原文认证检查标准制剂室基本情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
第五条本规是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制剂配制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应在药剂部门设制剂室、药检室和质量管理组织
机构与岗位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具有相应素质及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是否建立制剂配制、检验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是是否配备与制剂配制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是第七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规》的实施及制剂质量负责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否对规的实施负责,是否对制剂质量负责
是第八条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应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制剂室和药检室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管理的经验和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及处理的能力
是制剂室负责人和药检室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
否第九条从事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凡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配制操作和药检人员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制剂配制操作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是从事制剂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
是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