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服务的承诺书采购代表人北京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协议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PC-06382)招标文件要求,我方作为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在会议定点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各采购人的利益。二、我方将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每次会议与采购人签署《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合同》,并报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备案。三、严格执行《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认真搞好会议定点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到诚实、守信。圆满完成各采购人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四、我方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我方履行本承诺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并遵守《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在检查中发现我方严重违反本承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终止我方的为会议主办单位提供会议服务接待资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接受采购人就会议接待服务问题对我方的投诉,经调查属实则记录为有效投诉。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三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取消我方的为采购人提供会议服务接待资格。五、按照投标文件确定的价格提供服务并严格遵守我方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中的规定,合理收费。在办理会议接待业务时,不收取任何具有押金性质的费用。六、对各采购人的会议作到优先预定,优先安排,优先服务。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响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八、建立采购人定点会议档案,妥善保管会议合同、政府采购调拨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验。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政府采购网上预约平台,做到实时维护。九、定点服务权限(一)我方作为指定的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承担向采购人提供承诺的服务范围内的相关会议接待服务工作;(二)在任何情况下,未经采购人书面确认许可,我方都不会将此定点供应商资格及委托权限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不会超过采购人授权范围行使委托权限.否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取消我方的北京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供应商资格。十、政府采购价格的确定我方保证将严格履行投标时的报价及有关补充文件的规定,不会向采购人收取超过投标文件及有关补充文件规定的价格。否则,我方将无条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我方的处理决定。十一、服务质量(一)我方按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为各采购人提供会议接待服务;(二)在合同有效期内,我方保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如我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会议接待能力的重大变化,将在变化发生后两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如采购人解除合同,应在我方书面通知到达5日内书面通知我方并与我方签订解除合同确认书;(三)如采购人对我方提供的会议服务质量提出投诉,我方将及时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我方会及时纠正;(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对我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的检查,我方会予以全力配合;(五)待每次会议接待结束后,我方向采购人提供会议期间的账单明细。十二、通知责任(一)采购人须提前三日将开会要求并将会议人数、会议标准等通过政府采购网通知我方,我方将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予以确认。(二)我方将及时维护和更新我方在政府采购网上的信息,做到及时、准确。由于我方在信息发布上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我方将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十三、支付方式(一)我方与采购人因会议服务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二)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有采购人支付(国库集中支付)会议费的,采购人凭我方递交的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政府采购审批通知单“国库支付中心留存联”、“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政府采购供应商履约情况评价表”、会议费用票据、会议议程、会议人员签到簿、会议费明细(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六项内容作为结款的必要凭证,采购人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