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或消防事件;(二)重特大恐怖爆炸事件;(三)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或治安案件;(四)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特大涉稳事件;(五)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洪水、雨雪、冰冻等重大自然灾害
第三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第一时间、快速)、有效(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损失,适时整改,预防事故)
第四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先行依法拯救和抢险救治,与此同时向上级报告
镇(办)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第一时间赶到突发事件现场,依法果断处置;区指挥部接报后,应迅速组织部署,依法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后,进行总结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第五条设立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区委书记任顾问,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组长,区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区政法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检察院、安监局、建设局、财政局、农村工作局、水利局、环保分局、卫生局、民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及处置过程中,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设立突发事件处置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相应工作组,具体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依法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二)组织指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总结评估处置结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三)接受上级领导,执行上级指令,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含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第1页共3页(一)接受上级领导,执行区领导小组指令,迅速组织,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