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社会单位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3.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3.3第一灭火力量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3.4第二灭火力量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3.5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4建设要求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4.1.1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b)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c)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属公众聚集场所的,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d)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4.1.2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c)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e)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f)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h)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i)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j)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1.3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d)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1.4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e)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1.5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c)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d)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e)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4.1.6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4.1.7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相关情况要有记录存档备查;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做好以下工作:a)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b)隐患整改完毕,报送整改记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存档;c)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单位提出方案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并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d)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部门。4.1.8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4.2扑救初起火灾能力4.2.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