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和政府领导同步审计的思考摘要: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升华和发展,目前,开展这项工作仍然存在着法律依据进一步增强但还不够充分,审计主体合法但法律地位不高,制度逐步完善但尚不健全的现实条件,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不断提高审计主体的法律地位,促进此项审计工作大力发展
关键词: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现实条件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在干部管理监督、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求在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同步审计时,要有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健全完善的政治、经济制度,要有一个更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超越的法律地位
一、法律依据进一步增强但还不够充分
在《审计法》修订以前,审计机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为“两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开展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两办”转发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2000〕16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法〔2001〕7号)
上述规定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不能完全适应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2006年新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专门对经济责任审计作了法律规定,但是,规定的还是比较原则,没有具体化
最近,“两办”依据《审计法》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