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鹤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
未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应明确专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第1页共11页(四)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