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文件穗公消[2006]38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广州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市发生多起由于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而导致的重特大火灾。2001年10月17日,位于一德路的一德综合市场因照明电器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市场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没有正常发挥作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4.8万元;同年11月1日,位于黄埔大道西的广客隆家居城发生火灾,自动消防系统没有正常启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6万元;2004年12月30日,位于八旗二马路的广州城建总大楼发生火灾,因其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2005年12月30日,位于较场东路的富力大厦发生火灾,建筑消防设施亦未能正常发挥作用,幸好消防队扑救及时才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近年全市开展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中,发现一些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其他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存在消防设施欠、缺、损、瘫问题,有些成为重大火灾隐患,建筑消防安全没有保障。为改善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加强防范火灾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抗御火灾的基本能力,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机构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苏泽群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崔仁泉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建委、经贸委、园林局、国资委、公安局、安监局、规划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旅游局、体育局各一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级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治理的重点对象这次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重点对象是:l、高层、地下建筑;2、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建筑;3、人员密集的建筑。三、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内容是: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防排烟系统;4、泡沫灭火系统;5、气体灭火系统;6、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及防火分隔物;7、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面;8、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及辅助救生设施等;9、灭火器配置。治理的目标要求是: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完善建筑消防设施,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运行正常,具备早期发现火灾、早期报警、扑灭初起火灾和控制火灾范围及损失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法律依据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法律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998年版);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05年版)。五、职责分工(一)政府职责。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由于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而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实行政府挂牌督促整改。(二)部门职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明确的职责,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协助抓好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卫生、教育、旅游、体育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系统单位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查,认真整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三)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职责。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