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金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是国家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包括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对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县、乡、村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市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县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的协调工作,编制实施方案,复查核实各项数据,指导乡镇划定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核定农户的补助金额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负责草原面积摸底核实、基本草原划定、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的兑付、各项数据的采集录入等具体工作
各村委会负责将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公平公正地核实分解及发证到户等工作
第四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实施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公平、公开、公正”和“农户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下设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明细账户,分别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草畜平衡奖励第六条草畜平衡奖励对象为是承包草场处于草畜平衡区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
第1页共4页第七条草畜平衡区域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主体功能区划,以乡镇或村为基本单位划定
第八条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是按照省市确定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在核实牧户草畜平衡面积和落实年度草畜平衡任务的基础上,按规定给农户落实草畜平衡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草畜平衡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