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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建〔2009〕213号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及制度的通知机关科室、委属各单位:现将《建筑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日主题词:建筑行政执法制度通知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6月30日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委员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要树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理念,教育优先,防止过轻罚重,过重罚轻现象。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重庆市渝北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规定的法定程序。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渝北区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执行。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一定期限内三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五)经多次告诫、劝阻或者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时限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超前和延后执法时限。第十四条建立行政处罚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第十五条完善听证制度。凡举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都必须依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六条建立重大或复杂事项裁量集体会办制度。对涉及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要进行集体会办,共同研究后作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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