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改革本土性研究自苏力教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问世以来,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现代化与本土化的争议就似乎从未停息
苏力主张法学研究中应当重视本土资源;主张法律现代化的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具有共同规律,西方发达经济的现在就是中国的未来,因此西方现有法律完全可以为我所用[1]
上述两种观点均包含着对法律的理性认知,却存在各自认知角度的差异
我国在金融立法领域较为注重对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但法的移植性与本土性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矛盾或适用与否
借鉴和引进制度的假设是人性基础趋同,但我国的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金融政策选择要求我们要认真思量和妥善解决中西方的差异问题
一、金融监管改革之重要路径依赖“:嵌入”型思维伴随着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我国的金融法律创制和制度建构在吸收西方对金融市场规律认知的先进经验与实证操作基础上,坚持走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道路,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金融效率
当然,在培育金融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过程中,我们也曾经历不少重大问题与挑战
如,用外汇储备为技术上濒临破产边缘的国有银行注资;金融立法分配中缺乏集团博弈和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确认等
这些问题不仅具有本土研究意义,在全球化背景下则构成了各国应对危机的共同问题与关注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一个前提性问题,那就是后危机时代我国的金融法学研究应秉持一个怎样的立场
即如何处理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市场的高度关联和问题普遍性与转型期中国所具有的特殊国情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金融市场存在起步较晚、市场创新活力不足、缺乏较为明晰的利益确认与保护等本土性特征,这并不意味着对反映金融市场普适规律的西方现有法律的排斥;相反,我们应当在这些具有普适意义的规律认知和制度指引下,来解决中国金融的发展问题,保护金融市场主体正当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
在我国的金融法学研究中,一直比较盛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