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构建及运行我国金融协同监管的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系统经历了多次变化
从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来看,目前还不能说形成了稳定的金融监管系统,该系统还处于一个混沌状态,我们把这看作是一个过渡阶段
混沌状态初始阶段的组织结构是混乱无序的,但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又不是完全混乱的,所以可以判断我国金融监管正处于一个从混沌到有序的过渡阶段
系统的子系统间各种耦合的可能性比较高,而且这些局部耦合所形成的涨落不断冲击着系统,由于系统的无序和混乱,使得涨落相对变大
比如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以及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是证券监管子系统、保险监管子系统和银行监管子系统的重要事件和时点
这些事件必然带来调整成本和变迁成本的增加,监管子系统如果因为受到冲击而远离原先的平衡状态,意味着金融监管系统本身是一个不稳定的系统
又比如,2004年6月2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建立起由这三方共同参与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从此,我国初步形成了金融监管协同机制,这是我国金融监管一个重要的事件
遗憾的是,该机制没有对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产生重要影响,在其后的几年也没有发挥大的作用
而且,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这方面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协同学应用于金融监管研究的可行性分析协同学研究对象一定是一个复杂系统,而且该系统具有如下的特征:首先,是开放的复杂系统,并且处于远离平衡的非平衡状态;其次,当某一参量增长到达一定阀值时,原定态失稳,出现临界状态,进而出现新的定态;最后,新的定态相对于旧的定态更为有序,是无序到有序的突变,新的有序结构靠能量流和物质流来维持
如上所述,协同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该对象是非平衡开放系统中的自组织及形成的有序结构
金融监管理论属于社会学领域的范畴,该学科是否适用于自然科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