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和住建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XX县区或乡镇,在暂时居住的人员
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暂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
把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
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各乡镇应逐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综合管理、资源共享”和“以房管人”的原则,按照“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县、乡(镇)、社区(村)三级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工作机制,按照XX县区每500名、农村每800名暂住人口配备1名协管员的标准和社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乡镇配备1-2名协管员
由人社部门按照公安第1页共9页部门提供的用工条件,全县招录40名协管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全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综治部门成立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