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与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四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与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合议组,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合议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设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机构,聘请法律和其他方面专家担任咨询顾问。第六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部行为;(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六)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但是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内容的除外;(七)行政机关落实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上访或者申诉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八)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内部自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其他为。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60日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其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由行政复议机构确认。第十条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具体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知道的时间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二)具体行政行为以直接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申请人拒绝签收的,按照法律规定留置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三)具体行政行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申请人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时间;(四)具体行政行为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公告规定的届满之日;(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结期限内未办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的时间为办理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办结期限的,知道的时间为提出办理申请后60日的次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不受前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申诉的,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事项,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近亲属依照其书面委托并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可以以该公民名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核实。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可以以该公民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