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意见各乡(镇)党委、区直各党委,工业园区党工委: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对于保证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保持党的先进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切实把对党员的管理落到实处,现根据新党章和上级组织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在同一党委各支部间调动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支部出具证明,经党委组织部门进行接转。2、本区范围内各基层党委之间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3、从外省、市、县调入我区各单位党组织以及从我区各单位党组织调出本区的党员组织关系,均需经区委组织部进行接转。4、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或外出务工经商以及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的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向其收缴党费。5、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暂时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复员退伍军人党员在安置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暂时转到居住地党组织。6、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要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特别是非党员代办。如遇特殊情况,党员本人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党组织派人代为办理或通过机要渠道转递,不能第1页共2页自行委托他人办理。党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去单位办理接转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接转手续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以上不转组织关系也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转出后超过6个月不转入新单位党组织的党员,应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由原单位党组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给予党内除名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7、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要立即向原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接转手续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党员本人给予批评教育,如确系本人或他人不慎丢失,在本人出具丢失原因及经过的情况说明后,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开。接转单位在转移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核,鉴别真伪。8、对于因工作关系中途改变接受单位的党员,如果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其党员组织关系应予以接转,而不必退回重开。接受单位应及时通知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便掌握其去向变动情况。9、党委组织部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使用统一的介绍信样式,注明党员的姓名、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原所在单位、具体去向以及在原单位最后一次交纳党费的月份。集体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附党员花名册。介绍信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应加盖骑缝章,并注明介绍信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可视情而定。本区范围内至多不超过15天。10、各级党组织要从严肃党的纪律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凡是按照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单位或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应及时转出或接纳,不得拒绝。11、区委组织部党员教育管理科负责本意见内容的解释工作。今后上级组织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