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这里所指的审查,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初查
就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来说,是指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后,为了进一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
由于人们对初查工作的不同理解和法律对初查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等因素,目前初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已影响到反贪侦查工作健康深入的开展
■当前初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
线索管理不够规范
有些地方对于案件线索挖掘不够
有的办案部门对直接受理的线索未送举报中心登记分流,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未纳入信息库,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未及时移送
初查计划简单粗放
线索未经认真评估分析即着手初查,初查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就急于接触被查对象
有的混淆了初查与侦查的界限,在初查阶段违法使用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和财产的法律措施
有的单位和办案人员对初查阶段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工作措施未落实,存在不少隐患和险情
鉴于当前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初查工作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进一步规范初查工作,确保反贪工作健康、平稳地深入发展
■初查的策略初查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
(一)抓住薄弱环节,选准主攻方向
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一般都有其薄弱环节
应抓住事实比较清楚、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较小,取证时间较短的环节,围绕可以证明罪与非罪的关键情节进行调查
(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
贪污贿赂的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之间、行贿受贿者之间,都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
这为案件的突破带来较大的难度
但第1页共3页正因为是共同犯罪,同案犯之间、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情况各有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在于其各自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所得利益的不同,还在于其个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