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设备资产管理条例一、总则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学院设备资产的科学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建立各项资产设备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为加强设备资产的管理,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根据“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分管资产院长的领导下,院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负责全院教学、行政办公等设备的管理工作,对各部门提出的设备采购项目负有审核权,并对全院资产设备的使用,负有分配、检查、调拨、报废、监督等职责
三、设备资产的范围1
设备单价800元人民币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等设备,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软件
各类经费购置的、校外调拨的、或接受捐赠等教学、行政设备的产权一律归属上海音乐学院,应由院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因设备资产不配套的原因,后购置的原缺附件,应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四、设备资产的管理1
年度设备预算的编制(1)院资产管理处于每年的年末,通过校园网发布下一年度各部门日常设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年度设备需求申请表》,各系、处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实际需求,认真填写,并按要求及时回复
(2)专项和自筹等资金购买设备的经费落实后,各系、处部门应做好设备购置明细表,报院资产管理处,纳入院年度设备预算管理
(3)各系、处部门在设备申报时,应简单说明理由(更新或新增),购置单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政设备,5万元以上的教学设备,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购置理由,申报进口教学设备应书面详细说明购置的必要性
(4)院资产管理处根据各系、处部门现有设备的实际情况,本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