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应积极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在许多基层农村,以农民为行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很难长大
得到表彰和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一般都是在一个区域或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的企业性组织
依托农产品加工企业组建的组织,在市场价格低或高于合同价格时,农户对企业违约和企业对数目众多的农户违约两方面都没有有效的约束措施,因而利益联结机制极为脆弱
县、乡供销社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在带动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程度以及持久性又受制于基层供销社与总社和供销社创办者与入社农民之间产权模糊及由此导致的激励不足
为增强和提高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首先,可考虑将之界定为企业性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对社员提供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和加工等业务,对外以产品或加工品进行市场交易;对外的市场赢利支持、支撑对内的无偿服务
其次,应明确支持以农民为行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过于宽泛,把与农民发生经济联系的组织都纳入其中,只要有益于增加农民收入,不管增加幅度大小、持续时间长短都享受鼓励发展政策
但既然是对农民的支持,就应该将支持资源最大限度地给予能为农民带来最大收益的组织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路径选择现阶段,根据农业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需求和其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鼓励组建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
在农民组织化水平低或组织空白的地区,通过筛选、资助专业户联合其他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确立不同内容的扶持项目试点
第二,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经营规模与资产规模的项目
需通过政府协调、引导,采用产权合作模式,包括允许、鼓励以技术入股、资金第1页共2页入股、管理入股及产品入股等多种方式,使其逐步发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