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明确为什么要有行政法,首先要清楚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并不泛指一般行政,而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中享有许多特权,如命令企业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违反命令者可以给予处罚等,而一般行政则不具有这些手段。正是由于它们在性质、目的、对象、手段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一、行政行政有一般行政与国家行政之分。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行、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形式行政是以行政的主体来界定行政,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实质行政是以行政的实质内容作定行政的标准,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管理行为即为行政。按照形式行政的标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内部人、财、物的管理不属行政的范畴;按照实质行政的标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裁决行政、民事纠纷的行为不属行政的范畴(称为“准立法”和“准司法”)。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行政,还有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之分。静态行政是指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动态行政是指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动态行政。二、行政关系行政关系通常是指作为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个人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内部关系。其基本特征有:(一)存在双方或双方以上的当事人;(二)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三)相应关系是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发生的。行政关系根据其发生的领域不同,可以分为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外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个人、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的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平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的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首长与工作人员之间,行政机关与委托行使某种职能的组织、个人之间,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内部相互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其执法人员之间发生的关系。外部行政关系与内部行政关系比较,前者是基本的行政关系,后者是从属的行政关系。外部行政关系根据其性质,又可分为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发生的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接受法制监督而与作为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发生的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相比,前者是基本的、第一层级的行政关系,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产生的第二层级的行政关系。三、行政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一)行政组织法;(二)行政行为法;(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是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单行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律系统,其法律形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尤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多。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就控制权力而言,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律。行政权力必然有其承担者,当然首先应对作为行政权力承担者的行政组织加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表现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以改变公民、法人的地位,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