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明确为什么要有行政法,首先要清楚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上所说的行政并不泛指一般行政,而是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公共行政是一种国家职能活动,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中享有许多特权,如命令企业履行一定的义务,对于违反命令者可以给予处罚等,而一般行政则不具有这些手段
正是由于它们在性质、目的、对象、手段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行政行政有一般行政与国家行政之分
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行、管理职能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
形式行政是以行政的主体来界定行政,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
实质行政是以行政的实质内容作定行政的标准,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管理行为即为行政
按照形式行政的标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内部人、财、物的管理不属行政的范畴;按照实质行政的标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裁决行政、民事纠纷的行为不属行政的范畴(称为“准立法”和“准司法”)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主要是指形式行政
行政,还有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之分
静态行政是指行使行政职能的机关;动态行政是指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动态行政
二、行政关系行政关系通常是指作为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个人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内部关系
其基本特征有:(一)存在双方或双方以上的当事人;(二)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三)相应关系是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