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牧护林管理方案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林草植被,巩固退牧还草、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巴彦淖尔市《关于在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地区实行禁牧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境内的禁牧护林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舍饲养畜、禁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行舍饲圈养,由旗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四条旗农牧业局、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的舍饲养畜、禁牧管理工作,各镇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舍饲养畜、禁牧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牧范围
山前农区以6701公路为界,以南长期禁牧,后山(包括潮格镇)围栏封育区、造林区、生态建设区、采种基地区实行长期禁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实行季节性禁牧,核心区和缓冲区实行永久禁牧
第六条实施舍饲养畜、禁牧工作要与发展优质饲料基地、推广舍饲圈养相结合
实施舍饲圈养、禁牧的地区要搞好饲草料贮备,加强饲草料基地的建设,广泛推广青贮、微贮、氨化等实用技术,加大秸秆转化力度,提高秸秆转化选用率
第七条强化技术服务、指导
对舍饲圈养、禁牧的地区,农牧业局等有关部门在饲养方法、饲草料加工调制、饲草料基地建设项目等方面及时给予无偿的技术指导;在改良、防疫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帮助农牧户多方筹措资金,加强永久性窖池、塑棚的建设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舍饲养畜、禁牧责任制
旗农牧业局、林业局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全旗舍饲养畜、禁牧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一把手是本地区舍饲养畜、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禁牧管理工作
对实施舍饲养畜、禁牧工作领导不力,禁而不止的镇,取消当年农牧区经济工作各项评奖资格,取消当年生态建设等项目的投入
第九条加强舍饲养畜、禁牧工作的监管力度
各镇成立由第1页共3页镇牵头,农牧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禁牧执法大队,负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