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全许办(2003)96号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及板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及板坯(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分为锅炉用钢板、压力容器用钢板、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和板坯四个单元(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由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派员共同组成,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对《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