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险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保险市县(市、区)两级经办的实际,从年起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下同)市级统筹
二、统一政策标准(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政发[]23号)要求及有关规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全市执行统一办法
(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经办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制定和调整
各县(市、区)不得另行制定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统一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一)全市按规定统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扩面计划、参保人数、筹资标准,编制收入预算;根据政策规定,参照上年度参保人员住院率、基金支付等情况,按照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根据政策规定、服务协议和结算方式,参照实际收支等情况,进行收支决算
(二)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按扩面进度和筹资标准等指标核定后下达各地
各地征收任务第1页共3页缺口和应由各县(市、区)承担的有关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足额到位
建立扩面征缴奖惩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