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度第一条为办好**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
第三条开发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和国内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工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出口收汇,促进**市和XX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措施,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六条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
第七条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八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1页共5页(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四)协调并监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