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复习(法律、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一、法律及其特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给予法律以科学的定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1、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律的显著特征:第一,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第二,国家性。第三,强制性。第四,正当性。第五,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核心内容,通过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第六,阶级倾向性。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功能的过程,是人们有意识地通过社会行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的。(3)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有着辩证的关联。(4)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5)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来说,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宪法性规范中,“人民”、“民族”、“国家”等,也可以成为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与道德、习俗或社会组织规章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同。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一国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1.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不包括国际法体系、不包括法学家们所探讨的“民间法”、“习惯法”等。2.法律体系仅仅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不包括历史上的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或尚未生效的法律。3.法律体系是规范体系,同类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各个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构成法律体系。准确理解法律体系概念还需要区分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制体系及法系等相关概念。法学体系是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思想文化范畴,往往具有跨国性。对法律体系构成单元的部门法的研究,产生相应的部门法学,如民法学、刑法学,但法理学、法史学等都属于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制体系主要指法制运行机制,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运行方式,对历史上的和现行的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因此,法系概念常常是跨历史的、跨国度的所侧重是法律的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直接构成。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多种多样,我国的划分标准主要有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方法两种。根据这个标准,我国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下列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军事法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法等。四、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产生的基础,也是解释法律规则的重要依据,它还可以作为直接的行为准则被适用。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通常具有下列特点:1.概括性。法律规则总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一般包括假定(对动具体条件的预设)、行为模式(对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确定的肯定式后果或否试后果)三个部分。与此相比,法律原则通常不预设确定的行为条件,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价值性。法律原则通常比法律规则更直接反映法律的价值倾向。如“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被证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清白的”等。3.稳定性。与法律规则的易变相比,法律原则却往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相对于某个领域的法律的变迁而言,法律规则变化可以称为“量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则相当于法律的“质变”。4.灵活性。法律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要么被遵守要么被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