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第一节公证制度概述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当事人和公证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对于公证的概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首先,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当事人
其次,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最后,公证的内容是公证员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的基础上,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一)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这是公证制度的基本特征
公证证明不同于一般的证明,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我国国家机构发出的证件或证明很多,如公安机构颁发的护照、居民身份证,房屋管理部门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
但这些都不是公证,只有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的证明才称为“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统一行使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