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法官的出版自由与审判回避制度这里要探讨的,是法官的出版自由,即作者在具备法官资格期间,在报纸、期刊或其他媒体上发表文章的主动行为,而不包括法官被动地接受采访后由记者采写或编制的文章、电视节目,也不包括法官以所在法院新闻发言人身份公开发表的讲话或文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务行为是法院作为单位的组织行为,与法官个人的出版自由没有关系
法官发表文章时的角色定位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说,法官与所有的公民一样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出版自由
但法官又不是一个普通的公民
笔者不太赞成有些人先是把法官看成普通公民,然后才是法官,而是认为必须首先强调法官的职业特性,其次才能提到法官的公民地位
也就是说,我们在谈论一个法官时,首先要基于其法官的职业身份,他必须履行法官的职责,承担法官的义务,同时享有法官的权利,其次才是法官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问题
这是由法官这一特殊职业所必然要求的,如普遍公认的法官为保持裁判中的居中、公正地位而必须做到谨言慎行、清静寂寞
如果说“高处不胜寒”的话,这种寒意就是法官所必须承受的,否则就不能站在高处居中裁判别人之间的纠纷
就出版自由来说,法官一方面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另一方面,法官又不能与普通公民一样行使自己的出版自由,而必须有所限制,总的来说就是不能影响司法公正
所以,在法官发表文章时,不能绝对地、简单地以“文责自负”来看待,而必须与法官的身份联系起来,对法官发表文章的内容必须有所限制、有所约束
这也就是说,法官发表文章是其个人行为,但这是其作为法官的个人行为
它固然不是该法官所在法院的组织行为,也不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职务行为,但因为法官个人发表文章的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引起某些诉讼程序的适用,主要是审判回避,及与此相联系的再审程序的启动,因此不能把法官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