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2025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提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査起诉的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那么,何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该项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会带来哪些影响
公诉部门又该如何应对这一改革
本文作者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一名办案人员,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上述问题做出自己的解读
一、何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解读《决定》可以发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出现在《决定》的“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推动严格司法”中:“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可见,该项改革的目的是确保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的事实及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法院的审判;实施该项改革的主要手段或措施是全面贯彻证据法判规则,严格证据的收集及运用,通俗来讲就是一切靠证据说话;改革把审查起诉案件的验收地放在了庭审,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力戒庭审形式化
结合上述分析,所谓以审判为中心是指以庭审活动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所有的诉讼活动均围绕庭审而建构和展开,使庭审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做出裁决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挥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
要正确阐释“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及涵义,还必须说明以下几个问题:(一)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以法官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