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委绿色矿山指导意见为巩固和深化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成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平安幸福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创建“绿色矿山”活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之城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通过创建“绿色矿山”政策激励机制,推进矿山企业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4年时间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对全市81户非煤矿山(不含有色集团公司、海螺水泥公司),实施总量控制,规划调整和关闭淘汰一批,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加快矿山实施环境、工艺和设施的投入改造,实现一批“绿色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开展,最终实现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二、“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二)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三同时”验收;(三)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三同时”验收;(四)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使用林地批准和同意第1页共6页书;(六)具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七)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八)矿山设计开采年限不少于5年,正常开采满1年以上;(九)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诚信守法,依法经营,2年内没有被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