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换发新版许可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本级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烟草专卖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局相关指导意见,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一、指导原则(一)依法依规、适度控制。严格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07"34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入审批环节的管理。(二)市场导向、进退有序。对有真实经营需求、符合延续法定条件的零售户,加强服务,优先办理;对于违法违规户,与实际经营能力不匹配的套购嫌疑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零售户,一律不予延续。在本细则中,明确禁止性规定,对有争议的延续申请,实行集中审批、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前摸底,提前服务。(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不搞延续5年“一刀切”,根据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设定不同的有效期限。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人、孤寡老人、“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以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工人、自愿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应历届大学毕业生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严明纪律、责任到人。全员签订明示承诺书,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进行延续,或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与延续,或在延续过程中接受吃请、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等行为,一经举报,按照《安徽烟草商业违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到位。二、延续或不延续的法定情形根据市场实际,在此项工作办理上,分为“不予延续情形、争议情形、符合条件”三种情形。(一)不予延续情形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第1页共6页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固定经营场所、合理布局条件的;(如:流动摊点、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点等;)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即:2011年—2013年,当事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处罚,3年内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再提出申请的;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取消经营资格的;8、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对人体健康有害或易燃、易爆(包括烟花爆竹)、异味商品的商店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9、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及学校周围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10、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等。11、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1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1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第2页共6页(二)争议情形1、选址在违章建筑、待拆建筑、临时建筑等,在不了解政府相关规划政策的情况下,经集体研究,集体审批,可以不予延续或短期延续。2、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主体与许可证经营主体不符的,要核实实际经营人,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予以延续;因工商部门原因短期无法变更的,集体研究,统一政策执行。注意非法转让与证照不符的区别,除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直系亲属外,出现证照不符的,以非法转让界定,不予延续。3、娱乐服务类业态,即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的经营业态,实行严格控制,根据《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定》,营业规模在100张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