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一经股东会授权,就完全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
所有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帐册有平等的无差别的监督权
第三条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监事会组织规则第四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数不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由原选出机构按原选出程序补选
第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二)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第七条监事的职权:(一)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帐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二)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义务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必要情况下向董事会、股东会作出书面情况说明;(三)对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对经理的奖惩、任免建议;(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该立即召集,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