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及成果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镇(乡)域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乡)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镇(乡)域规划;其他的镇(乡)域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第三条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镇(乡)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条镇(乡)域规划包括镇(乡)域总体规划和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部分。其中,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第五条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第六条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昆明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七条镇(乡)域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成立由县(市、区)、镇(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第八条镇(乡)域规划需经过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镇(乡)域规划应当从当地实际出发,尊重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简单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十条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第三章镇(乡)域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第十一条镇(乡)域总体规划是对镇(乡)范围内的村庄布点及相应的各项设施的整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对镇(乡)域远景发展和布局提出设想。第十二条镇(乡)域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镇(乡)行政区域范围。第十三条镇(乡)域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2.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3.村庄布点4.交通系统5.供水及能源工程6.环境卫生治理7.公共设施8.防灾减灾9.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镇(乡)域总体规划具体内容参照《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执行。第四章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第十四条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内容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执行。第五章成果验收标准第十五条镇(乡)域总体规划成果验收标准: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文本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内容应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