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一、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1、法律依据:《教育法》第75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31条、《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42条。(《教育法》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31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校外教育机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4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分别由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限期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处罚事项:违反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予以撤销;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5、生效时间:《教育法》1995年9月1日,《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6月21日,《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2002年1月1日。二、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处罚事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责令停止招生,给予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三、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处罚事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处罚事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3、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4、违法事实程度及处理标准:发现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或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责令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5、生效时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1、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