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云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文山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富宁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实施绩效工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和促进乡镇医疗卫生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医疗卫生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干部职工绩效为导向,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在岗不在岗不一样,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干部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广大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范围十五个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的职工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1、乡镇卫生院干部职工按照聘任岗位分职级执行《富宁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2、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在岗正常工作人员处理
4、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假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应执行的标准计发
5、工作人员连续病休或当年累计病休(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在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