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明交通劝导员队伍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统一组织聘用的,负责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协助公安交通民警劝导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的人员
第三条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XX县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四条文明交通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条件为:(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下岗失业人员,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四)男性年龄为18-58周岁,女性年龄为18-53周岁;(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
第五条聘用程序:(一)本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按聘用条件共同进行审核、上报;(三)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区民政、公安交警部门参加,根据聘用条件共同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聘用人数,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四)各区卫生部门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五)各区交警大队与体检合格的拟聘用文明交通劝导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
合同期满,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续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1页共3页提前中止劳动合同:(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严重违反《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的;(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