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forbulkgasolineterminals(发布稿)2007-06-22发布2007-08-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国际上针对汽油储、运、销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采用系统控制的先进方法,同时考虑中国储油库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法规的相关技术内容,规定了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4月26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汽油过程中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储油库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汽油油气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储油库bulkgasolineterminal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管道、船只或油罐车等方式收发汽油的场所(含炼油厂)。3.2油气gasolinevapor储油库储存、装卸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非甲烷总烃)。3.3油气排放浓度vaporemissionconcentration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排放每m3干气中所含非甲烷总烃的质量,单位为g/m3。3.4发油gasolineloading从储油库把油品装入油罐车。3.5收油gasolinereceiving向储油库储罐注油。3.6底部装油bottomloading从油罐汽车的罐底部将油发装入罐内。3.7浮顶罐floatingrooftank顶盖漂浮在油面上的油罐,包括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3.8油气回收处理装置vaporrecoveryprocessingequipment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方法将发油过程产生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3.9油气收集系统泄漏点vaporcollectionsystemleakagepoint与发油设施配套的油气收集系统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如油气回收密封式快速接头、铁路罐车顶装密封罩、阀门、法兰等。3.10烃类气体探测器hydrocarbongasdetector基于光离子化、红外等原理的可快速显示空气中油气浓度的便携式检测仪器。4发油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4.1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油气回收系统和回收处理装置应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分析技术资料;核实应具备的相关认证文件;检测至少连续3个月的运行情况;列出油气回收系统设备清单。完成技术评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所提供的技术评估报告应经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4.2排放限值4.2.1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以下简称油气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每年至少检测1次,检测方法见附录A。4.2.2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以下简称处理装置)的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应同时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排放口距地平面高度应不低于4m,每年至少检测1次,检测方法见附录B。表1处理装置油气排放限值油气排放浓度/g/m3≤25油气处理效率/%≥954.2.3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汽油泄漏量不应超过10ml,泄漏检测限值为泄漏单元连续3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4.2.4储油库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测压装置,收集系统在收集油罐车罐内的油气时对罐内不宜造成超过4.5kPa的压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6kPa。4.2.5储油库防溢流控制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方法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4.2.6储油库给铁路罐车装油时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油方式,顶部浸没式装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4.3技术措施4.3.1底部装油和油气输送接口应采用DN100mm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