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加强和规范全国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三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立足当前建设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的迫切需求,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科学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着眼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长远发展,科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四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城镇老年综合福利机构建设,对现有福利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
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特点,综合环境和交通等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实现设施建设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规模合理,功能完善
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当地的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特点,从增强服务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工作基础和业务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满足养老服务的基本需要,完善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五项基本功能
第六条规范建设、科学管理
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应逐步提高政府的投入和保障水平,加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