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行政行为第一章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本书所界定的主要就是外部、单方的行政行为
三方面理解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时代特征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二)法律特征1、单方性——相对于民事主体2、强制性3、无偿性4、裁量性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而做出的行为
在我国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制定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1997年国务院公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行政法规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而做出的行为
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最终确立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该法亦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对象的特定性(2)空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的特定性(3)时间效力的已然性(4)法律效果的直接性(5)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行政裁决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对象的抽象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主要有:(1)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2)提出法律议案;(3)编制规划和计划;(4)制定行政措施;(5)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
(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划分标准:以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适用的灵活性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适用的灵活性
就是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制定
自己处理没有灵活性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适用的灵活性
但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必须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