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涉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初探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暴力向来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乃“清官”难断之“家务事”
女性和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天然弱势,事实上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侵害对象
即使在法庭上,由于难以提供证据,受害人利益往往也不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通常而言,司法在个案上对家庭暴力的关注点只是那些能直接影响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实,也即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一般并不考虑家庭暴力受害人取证的难度,所以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受害人并无特别的关照
现实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对暴力事实的存在往往也只能口头或书面描述,这样的描述在法官那里通常并不比加害人的辩解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而家庭暴力无论是原因上还是形态上的复杂性,所涉相关知识的专业性都超出了法学的范畴,而延伸到了社会学、心理学和病理学等领域,专业知识或与专业相关的经验上的限制,无法让法官对其自由裁量充满自信,也难以让家庭暴力受害人体会到来自司法的关怀
近年,基于法官所受的这种跨学科和相关经验方面的掣肘,司法在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和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诉讼中开始尝试专家辅助人制度,并且收到了积极的效果
就涉家庭暴力民事诉讼而言,最高法院也开始在个别基层法院探索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着有益的探索
本文拟就这一制度引入涉家庭暴力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作一粗略的探讨,希望能对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一点有价值的思考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引入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