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研发资金主要用于:(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四)软科学研究项目;(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