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中所涉期限规定汇总行政处罚法序号法律事项期限规定法律条款1违法行为处罚期限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处罚决定书交付期限当事人在场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有关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应当将听证时间、地点提前七日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5罚款缴纳时限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