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五条承包商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和定期综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就某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履约评价
定期综合履约评价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商在评价期内所有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履约评价情况的汇总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可分阶段或定期评价承包商的履约行为,竣工验收后再给出最终的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