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突发应急预案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百科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目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1
第十一条12
第十二条13
第十三条14
第十四条15
第十五条16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1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2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3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4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5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6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7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8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9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第1页共8页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