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法规名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颁布时间】2010-08-23【实施时间】2010-11-01【效力属性】尚未生效【正文】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8月23日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