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第七届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要充分体现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会议、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精神
开展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突出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重点奖励近年来在本科、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优先奖励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获得国家、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且成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所报高职高专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能够彰显“做中学、做中教”的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特点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可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