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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能否保护现行体制下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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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能否保护现行体制下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广大民工合法权益受侵之观状—从温总理为民工讨工钱说起。据文摘报04年元月8日报道:2003年12月28日傍晚,温家宝总理在重庆市调研的途中,信步走到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农民熊德明家。在了解并询问他们生产生活的过程中,熊德明没有听从干部们“不要乱讲话”的提醒,而是在犹豫良久,终于状着胆子说出了使她成为中央电视台2003年度新闻人物的那句话:“我爱人李建明有2000多元钱的工钱已拖欠了一年,影响娃儿们交学费……。”正当她为说出此话而担心的时候,没想到的事发生了:当晚熊德明还在睡梦中,村干部就将2240元钱送到了她的手上,前后不足十二小时。在此后三天内,与他一起打工的同村另外10人也拿到了被拖欠的3万多元的工钱……。(04年元月8日文摘第六版)在感慨总理心系人民的同时,联想到此种现象在法理上的作用和效果,不由发出这样的疑问:如果说总理一句话就能使民工讨要多时不能解决的难题得到解决的话,那么,在中国又有谁能像熊德明那样幸运地被总理访问,又有多少人能够在政府的“紧急行动”中得到应该属于他们的工钱呢?人们不难忘记刚过去的2004年春节前夕,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纷纷报道:各地劳动部门为解决拖欠民工工钱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行动。劳动监察110、建委、工商、公安、银行、新闻媒体齐出动,为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联合执法,突击清欠。仅北京市一周内就清欠2亿多元。而在三月份刚结束的全国十届二次人代会上,官方媒体报道去年仅建筑行业就拖欠民工工资二千亿元,还不包括服务业、工矿业、商业和其它行业。这就是说,在全国每年近二亿多打工队伍中,每个民工(不包括一些城市打工者)每人被拖欠1000元的血汗钱拿不到手或被层层盘剥而所剩无已。当城市的高楼大厦一幢幢拔地而起,建筑商大把大把的数钱,当煤碳矿石被一车车运出为矿主赚来大把大把钞票的时候,那些背乡离井,抛家舍小来到工地上,以生命和血汗为代价,以青春和体力为资本的民工们却为他们一年的辛勤劳动而一无所获;全家人望眼欲穿的等候得到的却是空手而归的时候;当他们盼望着一年的血汗钱能够为他们纳税、治病、还债、买化肥、交学费而希望落空的时候,他们眼里流出的是泪,心里泣的是血。面对此时此刻的现像,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问:用什么办法能为民工讨回公道?行政干预,领导关怀和法律利剑的份量孰轻孰重?而做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也在深思:在我国靠什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在现行体制和社会公德的影响下能否被遵守?《劳动法》为什么会被那么多的黑心工头所践踏?劳动法的执行有多难?难在何处?何处最难?如何才能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的劳动和工作中得到保证而不是靠每年一度的专项治理才能取得?甚至是民工跳楼自杀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就在这篇论文起草的时候,大河报04年3月24日又暴出:“洛宁民工米脂落难,豫陕联手跨省营救”的新闻:在遥远的陕北米脂。一群豫西民工被厂主困在厂中,失去人身自由,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每天从事十几个小时的高强度劳动,工资分文不给。身上的钱被搜光,厂门一天24小时紧闭,连吃饭都受监视,更别提和外界联系,逃跑被捉者还惨遭毒打……。(04年3月24日大河报第一版)这些触犯宪法,践踏劳动法,应绳之以刑法的恶行为什么愈演愈烈?法律的天平失衡于哪个法码?除拖欠工资,限制自由,超时劳动外,在很多高危、高害环境下劳动的民工在受伤、生病工亡时,又有几个人能得到救治,抚恤?法律为他们撑起的天空有多大?让我们通过下列顺序去寻找答案吧。二、《劳动法》遭遇不守法、执法难、难执法、不执法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为了使劳动法得到贯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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