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校教字[2004]第010号第一条为加强国际交流,搞好我校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境外大学”,是指与我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
第三条认定学分的学生是经过统一考试,由我校选派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或自己联系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出国学习的学生
未经我校统一选拔以及未经学校事先审批,自主到境外大学或者境外其他大学学习的,其学分不予认定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境外大学出具正式成绩单的学分和成绩
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校不予认定
第五条境外大学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分别认定为我校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六条在境外大学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与成绩,我校给予认定
但法学专业的以下课程必须取得本校的学分和成绩: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境外大学必修课学分低于我校教学计划相应课程学分要求的,如无特别规定,学生不必重修该课程
第八条在境外大学取得的选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均按专业选修课学分和成绩予以承认
第九条与我校课程名不同,但课程内容基本相同的,如果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承认为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但须出具我校相应任课教师的认定意见
第十条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0分,C=70分,D=60分
第十一条交流学生必须在返校后两周内到所在学院申请学分认定,由所在学院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
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提供校际交流学生成绩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务处统一制定)、学校统一派往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名单(所在学院统一出具)或者学校有关批准出国学习材料以及境外大学出具的成绩单三种材料
第十三条经教务处审核的学分和成绩,交学生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