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二十题钱颖滨辽宁省消防局教导大队内容提要这是作者对73#令深入学习之后的思考和认识,对新规章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例如法规修改、监督抽查对象、新的监督程序规定,以及如何进行监督抽查、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新机制等敏感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观点新鲜,联系消防工作实际,对学习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参考作用。在学习解读公安部73#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过程中,引发了对一些相关问题的讨论,以下问题,是笔者的一些心得体会,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抛砖引玉:一、对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变化的认识贯彻执行73#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们应该注意到消防监督检查对象的变化。1998年颁布实施的《消防法》是行政法,他将我国消防工作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层面。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他意味着消防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行为,当然他也要受到相关的行政法律的制约。《消防法》是消防法律体系的母法,73#令是消防法律体系中的行政规章,当然要受到《消防法》和相关行政法法律的规范,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论证法》、《行政许可法》、《赔偿法》等法律的制约。我们消防监督行政执法的对象(即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他们是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近年来,改革开放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长期执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尤其是近年来非国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消防法》和61#令都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职责,接受消防监督检查。61#令确定了以人为本的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上,大量的增加。73#令又明确规定了: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覆盖面大,与社会消防安全联系多,影响大。成为近年来消防监督检查的热点。关注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符合我国现有国情,是社会消防安全的需要。这样,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被大大的拓展,从城市拓展到农村乡镇,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我们消防监督检查所面对的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广大范围。这种形势也要求新的消防法规出台,推出新的举措、方法来解决所面对的情况。二、对消防法规不断修改的认识消防法规修改是消防实践对消防工作的总结,是消防执法经验和火灾教训在法规中的体现。法规的不断修改是法律不断健全、完善的必由之路。是法制建设成熟的表现。为了防止火灾悲剧重演,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为了保证广大公民的人身安全,为了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和世界接轨,消防法规的修改是必然的,是正常的,是符合法制发展规律的。我们周围的环境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不断的突飞猛进。大量的新能源、新技术、新建筑、新材料的使用带来了大量的消防监督新课题。新情况引发了一些具有新特点的火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就要求我们解决这些新问题。要求我们的消防法规与时俱进,不能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消防法规的不断修改、完善是必然的,毋庸质疑的。三、关于消防监督检查程序的变化修改: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的程序共有19条,篇幅占总计38条的一半。可见检查程序在消防监督检查中的作用重大。(36#令总共28条,程序占16条)程序是行政执法的根本保证,是执法监督过程中的两个轮子之一,把73#令的新程序规定与36#令的程序规定相比,我们可以看到有多处做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建立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和新的规定。例如:(一)、取消了原36#令中的法律文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代之以新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过去的《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都觉得有不方便的地方。大单位用《表》尚可,小单位大部分用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