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二十题钱颖滨辽宁省消防局教导大队内容提要这是作者对73#令深入学习之后的思考和认识,对新规章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例如法规修改、监督抽查对象、新的监督程序规定,以及如何进行监督抽查、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新机制等敏感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观点新鲜,联系消防工作实际,对学习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参考作用
在学习解读公安部73#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过程中,引发了对一些相关问题的讨论,以下问题,是笔者的一些心得体会,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抛砖引玉:一、对消防监督检查对象变化的认识贯彻执行73#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们应该注意到消防监督检查对象的变化
1998年颁布实施的《消防法》是行政法,他将我国消防工作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层面
行政法是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他意味着消防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行为,当然他也要受到相关的行政法律的制约
《消防法》是消防法律体系的母法,73#令是消防法律体系中的行政规章,当然要受到《消防法》和相关行政法法律的规范,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论证法》、《行政许可法》、《赔偿法》等法律的制约
我们消防监督行政执法的对象(即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他们是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
近年来,改革开放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长期执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
尤其是近年来非国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消防法》和61#令都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职责,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61#令确定了以人为本的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