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中新网1月19日电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报道,《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从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基本原则】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防治规划】本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在达标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部门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方面工作
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控制等方面工作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水务、农业、国土、园林绿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监督员,发现、告知、劝阻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责任考核】本市实行大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