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前言从世界范围看,腐败正处于严重化的紧急状态,正如德国刑法学家阿耳宾·埃斯尔所说,腐败是国家和社会的“癌细胞”,是“内部的敌人”,是法治国家民主躯体上的“破坏性毒素”,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决定担负者()的值得信赖性的“基础性削弱”,是蔓延各国的有组织犯罪的“赘疣”——并且所有这些现在都成为“日常的事情”[①]
我国的腐败犯罪趋势亦不容乐观,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研究,是保证准确并充分运用刑法调整功能惩治公职腐败犯罪的重要课题之一
笔者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在实践中深深体会这一领域是司法适用的难点,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故将此课题作为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在此不揣陋见,以求教于大家
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初创、发展、变革等不同阶段
在各个阶段中,人们对于政权组织、政府机构及社会经济结构的认识都有所不同,与此紧密相联,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变化带来的巨大社会变革,也反映在对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与范围的认识上
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虽对国家工作人员作过多次立法和司法解释,但却仍然存在内涵不清、外延不明,难于界定的问题
由于缺乏对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总体性解释,具体的对个案请示所作的解释,在理解和执行上仍存在分歧
1997年刑法修订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未来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思路,使得当前和今后司法实践中具体确认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刑法学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多次开展过讨论,然而诸多问题仍令理论界颇感困惑,让司法界难以操作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仅涉及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职务性犯罪,甚至涉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犯罪
牵涉面之广,涉及范围之大,是其它犯罪主体问题无法比拟的,因此对其深入研究与界定,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尤其具有刑事司法实践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刑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