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慈善奖评选表彰方案“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为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慈善奖”是中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旨在表彰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由民政部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华慈善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奖项设置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类别
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个
包括以下奖项: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原则上不超过30个
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不超过50个
捐赠企业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个
捐赠个人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30个
第四条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由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民政部组建当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按《评委会工作规则》对候选对象进行评价
评委会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人民团体、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
第1页共4页第六条“中华慈善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