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华能、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受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矿安全检查科是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科室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并负责及时修订下发《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安排表》,进行日常性的督促检查
第2页共10页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生产调度室负责生产经营带班人员入井考勤,并定期考核,公示,对违反下井带班制度的行为依制度做出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矿领导,是指矿长、党委书记,矿班子其它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矿实行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巡回检查制度
矿长对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即每班必须要有一名矿领导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六条:职工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职能部门举报和报告
二、带班下井第七条: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第3页共10页第2页共10页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0员、各队带班队长,必须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空班现象
第八条:下列人员必须按规定下井带班:矿领导、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正副科长(主任)、各专业主管、主任科员
第九条:下井带班人员的次数规定:1.矿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
2.主管安全的矿领导(主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
3.其它矿领导(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主管经营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第4页共10页